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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洞察系列④ | (上篇)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及填列规则深度解析
01
31号文的企业所得税征税规则概述
OVERVIEW
02
房地产项目复杂的税会差异
DIFFERENCE
03
房地产开发业务预计利润的计税规则与申报
RULES AND DECLARATIONS
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元*15%-672万元=2,328万元。
只要该房地产项目在当年所属纳税年度内没有达成完工标准(即竣工验收备案或交付或办理产权证孰早时点),那么后续季度所收取的预收房款按照同一逻辑(预计利润)累计计算应调整的预计利润额。
注1:A105010表格第23行填报A房企当年度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预收房款(即:不含税预收房款20,000万元=含税预收房款21,800万元/(1+增值税适用税率9%))。
注2:A105010表格第24行填报23行所确认的未完工销售收入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所确定的预计毛利率所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即:预计毛利额3,000万元=未完工销售收入20,000万元*预计毛利率15%)。
注3:A105010表格第25行填报未完工销售收入当年所实际预缴的城建税、附加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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